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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5 10:46:47   本文章由注册用户 尤露 上传提供 纠错/删除

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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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王女士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仔细地询问了当事人,认真地查阅了相关证据,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

原被告双方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 100 万元,原告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仍未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被告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天数为 153 天,违约金为人民币 15300 元。

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超过 60 天,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天数已经超过 60 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如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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